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盧佳伶
相對人 黃鼎勝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簡移調字第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名翔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解委員 陳崇煌、吳俊明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盧佳伶 到
相對人 黃鼎勝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正(不包含強制險),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8 月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壹萬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匯入聲請人陽信銀行天母分行(108)帳號: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盧佳伶
相對人 黃鼎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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