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補,184,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筱芳
被 告 顏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之請求,其中:㈠返還租賃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以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400元;
㈡不當得利部分,為返還租賃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0萬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