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補,96,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96號
原 告 高華鴻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朱祐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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