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3,士簡,1296,2005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簡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3,96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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