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4,士簡,118,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1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共同訴訟代 徐南城律師
理人
複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8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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