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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明輝
相 對 人 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壹、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有審查表影本一件在卷足稽,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審核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參、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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