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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淵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35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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