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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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