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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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