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聲請人未附:
㈠相對人三誠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對相對人丁○○為送達之退件信封。
㈢對相對人三誠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
㈣對相對人乙○○、黃美維送達之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前述資料,否則本件無從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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