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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侯品萱即蘇菲亞國際美容短期補習班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相對人甲○○於簽約承租系爭房屋時,為相對人蘇菲亞國際美容短期補習班之唯一設立人兼代表人,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2 月14日北市教社字第09730390400 號函在卷可佐,且承租系爭租賃物乃作為辦公使用,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條明文可佐,因認被告二人均屬商人,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 但書之適用。
又查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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