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2350,200811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35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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