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474,200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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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3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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