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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磐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事項),及詳實之起訴事實、理由,並提出證據,及提出供送達被告之繕本。
二、呈報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提出收據於本院。
三、提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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