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