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2438,2008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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