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2473,200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4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叄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雖提出信函稱:「貸款後3 個月就發現不實用,急著找階梯公司要求解約,但一直無法解掉」云云,然並未主張並舉證系爭貸款有何法律上得解除契約之情事,所述自難憑採。

其又稱願與銀行協調解決貸款問題,但未於期日到庭,法院自無從進行調解,附此敘明。

此外,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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