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1509,200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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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甲○○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8,200 元,上訴人上訴可得利益為新臺幣25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計算裁判費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費用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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