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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尚未向最大債權銀行調取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影本,且未陳報協商後被告各月份清償抵充明細到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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