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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 元,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計尚應補繳新臺幣4,1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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