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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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