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210,2008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00 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5,625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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