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547,2008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54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吉晶高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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