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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 月16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補正訴之聲明中,關於請求撤銷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其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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