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程序筆錄 97年度士簡他調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士簡他調字第3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書 記 官 陳麗如
調解委員 __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代理人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__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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