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救,7,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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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乙○○○○○
甲○○○○○
相 對 人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8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僅須釋明即可,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明定。

所謂無資力,是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故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雖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程度,惟如能使法院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已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務困難向法院聲請重整,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重整裁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資產負債表、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以為釋明。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上開事件訴訟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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