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7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8 日上午9 時14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正及其中本金肆拾陸萬零肆佰貳拾玖元正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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