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83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9 時5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楊榮章、林中村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正,及其中本金壹萬肆仟貳佰參拾肆元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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