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他調,188,2009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8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7日下午2 時8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正,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46%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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