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他調,190,2009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90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 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付捌仟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00000000000000帳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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