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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466,558 元,應繳裁判費353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853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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