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小,1043,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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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043號
原 告 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建物門牌台北縣汐止市○○街14巷2 弄6 號5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6 月起至98年4 月止,積欠管理費共23期,每期應繳新台幣 (下同)2965 元,共計6 萬8195元未繳,雖曾切結承諾分期繳付,但僅於97年9 月1 日繳付6000元,尚有6 萬2195元未繳付,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等語,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1 件、仁愛特區社區住戶規約1 份、建物謄本1 份、請求金額1 份、切結書1 份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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