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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8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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