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小調,177,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2人之住所地均在台北縣新店市,有相對人2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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