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427,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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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現金卡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5條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書面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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