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946,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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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所簽訂之融資貸款契約書第陸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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