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70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伍仟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五信大安分行,帳號:063─150─135─010。
二、相對人如未依上開第一項履行時,除視為全部到期外,並自違約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六加計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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