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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6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被 告 林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潘慧美所有之車號9882-QJ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承保車輛),於民國97年10月9 日上午8 時20分許,由潘慧美駕駛行經台北市北投區○○○路與育仁街口時,適被告駕駛車號G2-0372 號自用小貨車,因被告倒車未注意車後狀況撞擊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後,致系爭承保車輛受損,嗣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到場處理;
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受損後經送修,共支出新台幣(下同)18,361 元(係包括工資4,600 元、塗裝費3,800 元、零件費用9,961 元等項目),原告理賠與潘慧美自得後受讓其賠償請求權,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此,依保險法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為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361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過失倒車撞損系爭承保車輛之事實,業經提出保險查核單、大通汽車公司維修估價單、修車費用支出之統一發票、潘慧美之賠款滿意書、系爭承保車輛之行照等為證,並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閱是件車禍資料到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因過失致原告受損害,原告自應得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查: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8,361元,包括工資4,600 元、塗裝費3,800 元、零件9,961 元等項目,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系爭承保車輛出廠日為96年2 月,距肇事日期97年10月9 日,已經使用並應折舊1 年8 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9,961 元,扣除折舊後應為4,739 元(0000-0000=4739),再加上維修所需工資4,600 元、塗裝費3,800 元,本件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車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以13,119元為必要,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3,119元,及自99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9961×0.369×=3676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369×8/12=1546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5,222元(3676+1546=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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