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9,士簡調,901,2010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小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苗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於99年11月1 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9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