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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龔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士簡字第88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對被告未合法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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