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9,士小,1513,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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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陳彥鳴
被 告 薛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駕駛車號6876-MN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區○○路60號處,因倒車不當之過失,撞損訴外人鄭宇明(下稱訴外人)所有停放中之9660-VE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派員處理。

查上揭受損之系爭車輛,訴外人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車禍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上開事故經訴外人通知原告並查證屬實後,即賠付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7,984元(工資8,542 元;

零件:19,442元),又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9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照片、統一發票等為證;

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上開為真實;

又被告因倒車不慎撞及原告承保系爭車輛受損,被告顯有過失,其不法損害系爭車輛,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主張賠負之修復費用共27,984元,包括:工資部分為8,542 元、零件部分為19,442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7年11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8年12月15日,應折舊1 年1 月(未滿1 月,以1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7,55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11,891元,原告共計得請求修復費用合計為20,433元(8542+11891 =20433 )。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0,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194420.369=7174
第2年折舊額 (00000-0000)0.369112=3771年1個月之折舊額為7551元
(計算式為:7174+377=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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