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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6 月3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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