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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小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苗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於99年11月1 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9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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