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0,新秩,4,20110428,1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柯富齡在100年4月1日16時25分許,在本市永康區○○○路175號「巧奇SPA」二樓3號房間性侵女性,被警方逮捕並判處罰款新臺幣貳仟元。法院認為柯富齡的犯罪動機、目的和手段都較為嚴重,因此處罰金額為新臺幣2,000元。柯富齡將對此裁決提出抗告。

<摘要完畢>理由是她涉嫌在公共場所性行為,且現場照片可證。法官考量其行為動機、目的和手段,並認為其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程度較輕,因此處以罰款。申請人可以於裁決書送達後的五日內提出抗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柯富齡 女 29.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年4月13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084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富齡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柯富齡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0年4月1日16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永康區○○○路175號「巧奇SPA」二樓3號房間。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柯富齡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翁增源、朱杰熹之供述。

㈢為警察當場查獲,有現場照片可證。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新台幣2,000元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南市○市區○○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