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0,新秩,47,2011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徐嘉娸 女 21.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256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娸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28日23時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311號小愛休閒坊。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臺幣2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金柱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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