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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蕭嬌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華民國101年7月13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100109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嬌容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蕭嬌容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1年7月3日1時5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58號永心時尚育樂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蕭嬌容於警詢時之自白當時有證人姜0翔與四、五位朋友進入包廂唱歌。
⑵證人姜0翔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二張。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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