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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吳麗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1年7月12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100109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麗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50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下同)101年7月1日上午0時5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20號(天佳時尚樂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田00(85年2 月2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田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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