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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新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陳雪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7月30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雪汶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電擊棒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6月6日13時20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三)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棒)。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擊棒1支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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