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5,新秩,9,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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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新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胡森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5月1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森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開山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胡森保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5年5月12日23時50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開山刀壹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胡森保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扣案開山刀壹把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扣案開山刀壹把係被移送人所有,為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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