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8,新秩,11,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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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曾宴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月2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0563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遭鄰居即訴外人葉○○檢舉,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上午12時25分止,常以鼓棒、棍棒等物敲擊被移送人住家即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地板、牆壁,已嚴重影響葉○○生活起居,核被移送人行為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本件被移送人辯稱:伊未製造葉○○檢舉之敲擊噪音,伊有失眠症狀服用安眠藥後恐有夢遊症狀之副作用,但無論伊清醒或夢遊時,均不會有敲擊牆壁製造噪音行為等語。

然經本院勘驗107年12月6日下午9時31分錄音內容顯示:①錄音第2分31秒至2分49秒「警察:妳(即被移送人)有再撞壁嗎?訴外人張○○:可是你每天的我們都有錄音。

被移送人:我故意要讓妳們錄音的。

張○○:好啊,我們有錄音,我們可以去...。

被移送人:好啊妳去告阿...」;

②錄音第3分51秒至4分09秒「被移送人:我每天都要敲,晚上10點以後都要敲,她如果下課我就要敲。

張○○:妳在警察面前說,你說每天晚上10點都要敲?警察:妳為什麼要這樣?被移送人:要這樣,我也是沒有辦法。

警察:妳為什麼要這樣?妳沒辦法?被移送人:我前兩年被她們搞得精神衰弱」;

③錄音第4分55秒至5分20秒「警察:現在有吵到妳(即被移送人)嗎?被移送人:她們在我們上課的時候都會吵人。

張○○:沒有。

警察:現在有嗎?被移送人:現在沒有。

警察:沒有妳就不要吵別人了阿,這樣就好了啦,好好睡不行嗎?被移送人:我被他們搞兩年了欸,我不行出一口氣嗎?警察:那妳把人家搞多久了?張○○:我們有在半夜的時候吵妳睡覺嗎?被移送人:我都還沒敲1個禮拜。

警察:問題是妳女兒欸,來這裡好幾次了,大家都知道了,確定要搞成這樣?被移送人:知道什麼?警察:左鄰右舍一直吵一直吵。

被移送人:我也沒有辦法」;

④錄音第5分58秒至6分5秒「警察:啊,妳晚上有沒有撞牆壁?被移送人:現在白天我們在上課,妳們在吵我們,那晚上我就來吵。

警察:那我問妳啦,妳晚上有在撞牆壁嗎?被移送人:多少啦,說沒有也是說謊,我是真的有在撞牆壁是沒錯...」;

⑤錄音第7分28秒至7分55秒「張○○:妳們營業妳們也要加隔音牆,妳們有加隔音嗎?沒有啊,妳們加的隔音是什麼?,為什麼我們都聽得到妳們敲的聲音?被移送人:我跟妳說啦,我撞妳們牆壁兩下隔音還是不夠啦,妳跟妳媽在吵架這邊都聽得到啦。

張○○:所以呢?被移送人:所以呢?所以呢?張○○:那妳為什麼要一直敲,就算我們...被移送人:不爽,妳了解我一兩年有在出氣嗎?每次我不在妳們就叫警察、叫里長啦」;

⑥錄音第10分15秒至10分47秒「張○○:現在就是妳不要晚上在那邊敲。

被移送人:我現在不是在說這個的問題啦,我是說她(即葉○○)在那邊躺說很吵,我說那妳那排椅子移到另一邊。

警察:好啦,妳晚上不要在那邊撞牆壁,就這麼簡單的事情搞這麼複雜幹嘛。

被移送人:啊,就是因為她們在那邊吵,我從來都沒有想過...警察,好了啦,啊人家現在有在吵妳嗎?沒有嘛,那妳就不要在那邊撞啊。

被移送人:我們今天在上課,她們就在那邊敲牆壁。

警察:現在啦,現在有嗎?被移送人:現在大家都在這邊當然沒有啊。

警察:啊,沒有就好了啊」;

⑦錄音第10分50秒至11分18秒「張○○:我們到底敲過幾次?被移送人:妳敲過幾次妳說。

張○○:妳講,妳錄音,妳有證據妳就錄音,妳就把錄音拿出來,我們敲過幾次,把妳的牆壁撞過幾次,妳拿出錄音來。

被移送人:我在敲牆壁是這幾天而已。

葉○○:是整個禮拜。

張○○:妳確定?我們都有錄音喔。

被移送人:妳要我敲超過1個禮拜,我就真的每天都敲。

張○○:沒關係啊,我們就錄。

警察:真的要搞成這樣嗎?被移送人:沒辦法啊,她們檢舉這房子違建」;

⑧錄音第11分56秒至12分21秒「被移送人:妳不要再跟我說證據啦,就跟妳說我有在敲,妳要我怎樣?張○○:那我就是去提告,就這樣。

被移送人:好啊,妳去提告啊,我等妳啦。

警察:事情有需要這樣嗎?被移送人:不需要的話我也忍2年了啊,你叫我怎麼辦?我也要出一口氣啊,你難道要看我去死嗎?我真的很想要拿繩子去她家上吊欸。

警察:出氣完就不要再吵了啦,從今天開始不要再敲了。

被移送人:看心情了啦」;

⑨錄音第14分17秒至14分44秒「警察:好了好了進去了,從今天開始不要再撞,根本都沒意思,過去都過去了,從現在開始不要再撞了。

被移送人:看心情啦,我沒有發瘋我就不會撞。

張○○:妳今天晚上再敲,我們還是會叫警察。

被移送人:妳們要保佑我安眠藥吃了之後好睡,如果讓我安眠藥吃了睡不著,我就亂跑,我每天都要讓妳們精神發瘋。

張○○:妳再敲我們就是叫警察來。

被移送人:妳叫啊,妳叫啊」等情,有蒐證錄音檔案及錄音譯文等件附卷可考,依被移送人與鄰居、員警之上開對話內容,被移送人乃為清楚表達自己之意見,未見有任何因吃安眠藥而產生之夢遊情況。

且依上揭被移送人與鄰居即葉○○、張○○,和到場處理員警對話內容可知悉,被移送人與葉○○為鄰居,因被移送人在住宅內開設音樂教室,遭人檢舉被移送人之住宅有違章建築,被移送人遂懷疑係葉○○或其家人檢舉,於是藉該事端擴大發揮,便以在夜間、深夜時段,敲擊被移送人自家牆壁方式,製造噪音擾亂鄰居即葉○○與其家人之安寧,復依被移送人與到場處理員警之對話內容,可知悉被移送人以敲擊牆壁製造噪音方式,騷擾住戶安寧行為已持續一段時間。

核被移送人行為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已達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之程度,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妨害安寧秩序之規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與葉○○間係鄰居,被移送人因懷疑其住宅遭檢舉有違章建築係葉○○或其家人所為,竟以踰越社會容許方式滋擾鄰居住戶安寧、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兼衡其多次經員警到場勸導仍執意藉端滋擾鄰居住戶安寧,經員警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請其接受調查時,竟以全盤否認,或推諉因失眠服用安眠藥會夢遊等藉口,謊稱未為滋擾鄰居住戶行為,及曾明示將持續滋擾鄰居住戶之意思等犯後未有悔意情形,再考量其於警詢中自述為家庭主婦、智識程度為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示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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